2009年12月16日 星期三

失業勞工聘用補助

政府為了鼓勵企業廣用失業者,勞委會推出的「立即上工計畫」,只要僱聘符合條件的失業者,企業即可以獲


   得一筆獎勵金。凡申請本專案補助的民間中小企業僱聘業者,每增聘一名,即可得到僱聘一人補助一萬元的鼓

   勵金,補助僱用期間最長為六個月。



   有意願參加計畫之單位,請檢具下列文件向提供工作機會所在地之執行單位提出申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 請。

   一、立即上工計畫申請書。

   二、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合法登記、立案之證明文件。

   三、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文件。

   四、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,足額進用身心障礙或原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住民族或繳納差額補助費、代金之文件。


   根據97年12月9日職訓局所公布訊息,「立即上工計畫」規定已再修正,共有4大部分放寬限制:


   一、補助名額由1萬5千名提高至無上限,申請期限也自98年3月底延後至98年12月底。

     (※依據98年12月1日勞委會公布之訊息,本計畫由於執行成效良好,已決定將繼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續辦理!)

   二、原計畫規定廠商職缺經核定後,需在14天完成招募,現在則將招募期拉長至60個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工作天,給予廠商足夠時間尋找人才。

   三、申請職缺也由原本勞保投保人數之百分之十擴大到百分之三十,最多不超過100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人。

   四、原計畫中規定失業者必須連續失業達3個月以上才符合資格,現在修正為只要是非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自願性離職者亦可。



為加強協助特定對象及莫拉克風災災區失業者就業,勞委會於98年9月21日再度更新立即上工計畫內容,擴大辦理立即上工計畫,增加3款適用對象,除立即上工計畫原適用的連續失業至少3個月以上的失業者及非自願性離職者外,本次則將初次尋職者、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7款特定對象及持有88水災受災證明之受災失業者,擴大納入適用範圍。



除初次尋職者維持現有補助額度,即民間單位每進用一名初次尋職者,每月可獲得1萬元補助,最長補助期間6個月外,進一步提高僱用7款特定對象及受災失業者補助至每月1萬2千元。此外,將由僱用單位提報僱用訓練計畫,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亦可協助撰寫訓練計畫,並提供僱用單位僱用訓練津貼5千元,期強化特定對象受僱者就業知能及提升就業穩定度。


http://www7.www.gov.tw/policy/2009career/page2.html#aa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